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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因判决书泄露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新京报快评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3-08-19 14: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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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图/IC photo

被性侵后,陕西省延川县13岁少女张彤(化名),因法院判决书泄露其真实姓名,受到了“二次伤害”。

据新京报报道,陕西省延川县13岁少女张彤遭到性侵以后,对她实施伤害的白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然而,张彤还因这起案件受到了“二次伤害”。今年7月31日,在裁判文书网上,张彤的姓名、监护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强奸案的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经处理就被公开。


【资料图】

8月7日,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判决书被撤下网。该案主办法官孙某回应,纪检部门已经立案查处,对相应人员作出处罚,处罚人员包括书记员、主办法官以及主管领导。

一位正值豆蔻年华的少女,遭到他人性侵,已经蒙受了巨大的身心创伤。据其家人介绍,强奸案发生后,张彤已经停学一年,且患上了抑郁症和焦虑症,状态极差,一直尝试寻死,家人要轮番看着她。而在判决书公布以后,张彤也知道自己的名字被公开,“情绪起伏很大”。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刑事案件,我国法院一般采取不公开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隐名处理。

在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必须以适当方式叙述。

由此可见,在公开诉讼文书时,隐去未成年人的姓名和相关身份信息,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伦理要求,也是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从业规范。公开的判决书中没有对张彤的真实姓名进行处理,法院相关人员可谓“知法犯法”,背离了司法职业准则,理应接受调查和处分。

对遭到性侵伤害的未成年人而言,她(他)们未来人生的道路还有很长。帮助她(他)们走出受伤害的阴霾,回归正常的成长路径,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秉持的态度。办案不是最终的目的,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帮助受害者重沐阳光,才是司法工作的目标。

这种思维理念,应当贯穿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每个环节,在每个细节中都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全方位、多角度保护未成年人,从而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这也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换言之,任何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识别的做法,都应该在公开的司法程序中避免。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案件办结绝不是保护的结束。对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及其背后的家庭而言,这场痛苦还会持续很长时间,其伤害甚至伴随受害者一生。此次受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出现在公布的判决书中,也说明有关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认识仍有疏失,工作作风仍有待改善。

如今,泄露张彤真实姓名的判决书已经撤下,法院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而对于已经产生的“二次伤害”,也有必要跟进善后工作,比如联合社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张彤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等,帮助她尽快走出阴霾,享受这个年纪应当享有的美好人生。

撰稿 / 南木(媒体人)

编辑 / 刘天红

校对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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