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起诉状的书写格式:
【资料图】
首部:写明事人(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正文:
第一,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第二,写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即婚姻无效的原因等情况。尾部:列明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写明受诉的法院;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一方重婚的;
2.结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之后产生的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相当于夫妻关系没有存在过。
三、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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