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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夏天,李某(16岁)、孙某(15岁)、张某(13岁)与周某(12岁)四人相约到郊外小聚,共同饮酒后四人结伴到附近的池塘游泳洗澡,在游泳过程中,周某溺水死亡。周某父母将结伴同游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池塘的所有人一同起诉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周某溺亡,谁应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酒后结伴到池塘游泳,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应当预见会有危险发生而没有预见,造成溺亡事故,同游人对同伴溺亡的后果均存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其子女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防护的池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其所有人应当预见该池塘靠近道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应负有加强巡查管理、设置围挡及警示标识、及时发现并劝阻等义务。本案中,池塘的所有人未能尽到以上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2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到在池塘游泳的危险性却选择了下水,其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监管不力,是导致溺水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因此本案溺亡事件中,李某、孙某、张某的监护人及池塘所有人承担次要责任,周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提醒:每年青少年和儿童因游泳或玩水导致溺水身亡的惨痛事件时有发生。溺水已成为孩子意外死亡的头号杀手,防溺水教育刻不容缓。溺水事故的发生令人心痛,同时也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溺水安全教育,避免溺水悲剧的再次发生。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宫祥兰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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